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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院函詢服用友露安、王將一陣風等感冒液後,其尿液是否可檢出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院函詢服用友露安、王將一陣風等感冒液後,其尿液是否可檢出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60013034 號發文日期: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29 頁主 旨:貴院函詢服用友露安、王將一陣風等感冒液後,其尿液是否可檢出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院 96 年 12 月 13 日屏院惠刑星 96 毒聲 533 字第 0960033005 號函辦理。
二、經查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資料,友露安感冒液有「友露安液」、「"大裕"三支雨傘標友露安液」兩種,及「一陣風感冒液」,均未含嗎啡、可待因或可代謝成嗎啡之成分,故服用上述藥品後,其尿液均不會檢出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
三、本案如仍有疑義,建請檢附當事人之相關就醫、用藥(如病歷、處方箋)、尿液採驗時間及檢驗結果等資料,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