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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施用多少數量之安非他命以下會產生於檢驗期限內無法檢出毒品反應之情形,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日期 95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施用多少數量之安非他命以下會產生於檢驗期限內無法檢出毒品反應之情形,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50002178 號發文日期:民國 95 年 03 月 09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6年3月)第 149-151 頁主 旨:有關施用多少數量之安非他命以下會產生於檢驗期限內無法檢出毒品反應之情形,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院 95 年 2 月 22 日審確字第 0950000324 號函辦理。

二、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20 條規定─「司法案件之濫用藥物尿液,必要時得採用最低可定量濃度為閾值,不受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先予敘明。

三、依 Vandevenne M 等人發表於 Acta Clinica Belgica. 之 2000 年報告,若將檢驗尿液中安非他命閾值定為 1,000ng/mL ,一般施用安非他命者尿液可檢出安非他命最大時限為 5 天,若將檢驗尿液中安非他命閾值定為 300ng/mL ,一般施用安非他命者尿液可檢出安非他命最大時限為 6 天。

四、依 Alphonse Poklis 等人發表於 Journal of Analytical Toxico-logy 之 1998 年報告,單次口服 5 毫克安非他命 2 至 10 小時後,尿液檢驗結果呈現陽性反應。

五、依 John T. Cody 等人發表於 Journal of Analytical Toxicology之 2003 年報告,單次口服 12.7 毫克安非他命,尿液可檢出安非他命最大時限為 47 小時 30 分鐘。

六、依 John T. Cody 等人發表於 Journal of Analytical Toxicology之 2004 年報告,每天口服 12.7 毫克安非他命乙次,連續施用 5天,停止施用後,尿液可檢出安非他命最大時限為 60 小時 15 分鐘。

七、一般毒品濫用者宣稱濫用安非他命,可能為濫用甲基安非他命或安非他命,依 Jonathan M. Oyler 等人發表於 Clinical Chemistry 之2002 年報告,單次口服 10 毫克甲基安非他命後 4.2 至 12 小時範圍內,尿液檢驗結果開始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最長可檢出時效之範圍為施用後 22 至 66 小時,另一日口服 10 毫克甲基安非他命 4 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 9.3 至 17.2 小時範圍內,尿液檢驗結果開始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最長可檢出時效之範圍為自最後一次施用後 46 至 65 小時,再者,一日口服 10 毫克甲基安非他命 4 次,連續施用 7 天,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 11.4 至 19.6 小時範圍內,尿液檢驗結果開始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最長可檢出時效之範圍為自最後一次施用後 27 至 55 小時。

八、施用安非他命者及甲基安非他命尿液中可檢出最長時限,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施用方式、飲用水量之多寡、所用檢驗方法靈敏度、個人體質及代謝情況等因素有關,依個案而異。文獻有關藥物檢出之報告,因研究對象、使用劑量多寡、實驗條件、或研究角度等不同,結果及呈現方式亦不同,故除參考文獻之資料,仍需依個案狀況做研判。

九、由於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可經由血液及汗液沈積於毛髮中,故如檢測毛髮中含有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可判定被告為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成癮者,惟其可否檢出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與採集毛髮之數量、採集毛髮之段落、染燙髮及所用檢驗方法靈敏度有關。

十、檢附說明段四至六引述之相關文獻報告乙份。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35 則

本頁列出最近 20 則;判決全文搜尋可查得其餘引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施用多少數量之安非他命以下會產生於檢驗期限內無法檢出毒品反應之情形,復如說明,請查照。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9 日發布,要旨:有關施用多少數量之安非他命以下會產生於檢驗期限內無法檢出毒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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