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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署函詢編號0940086號尿液檢體確認結果,能否認定其檢體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之成分,而該檢體所有人是否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之使用者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日期 94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貴署函詢編號0940086號尿液檢體確認結果,能否認定其檢體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之成分,而該檢體所有人是否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之使用者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400013656 號發文日期:民國 94 年 12 月 20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6年3月)第 4-5 頁主 旨:貴署函詢編號 0940086 號尿液檢體確認結果,能否認定其檢體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之成分,而該檢體所有人是否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之使用者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署 94 年 12 月 5 日屏檢瑞信 94 毒偵 2477 字第 25509號函辦理。

二、本署認可檢驗機構檢驗報告所列之最低可定量濃度,表示該項檢驗結果若高於此值,即可確定尿液中含有該濃度之該藥物。故依台灣檢驗科技公司之報告,本尿液檢體中,含有安非他命:107ng/ml、甲基安非他命 347ng/ml 及嗎啡 289ng/ml 。

三、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所訂定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十八條規定,確認檢驗結果在閾值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第二十條規定「司法案件之濫用藥物尿液,必要時得採用最低可定量濃度為閾值,不受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

四、本項結果表示檢體所有人曾於取尿前使用過甲基安非他命、嗎啡或可代謝為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之藥物。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52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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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署函詢編號0940086號尿液檢體確認結果,能否認定其檢體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之成分,而該檢體所有人是否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之使用者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0 日發布,要旨:貴署函詢編號0940086號尿液檢體確認結果,能否認定其檢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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