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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院所詢一般人施用MDMA及K他命(Ketamine)之劑量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日期 93 年 09 月 13 日

要旨

有關貴院所詢一般人施用MDMA及K他命(Ketamine)之劑量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30008405 號發文日期:民國 93 年 09 月 13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4年6月)第 206-207 頁主 旨:有關貴院所詢一般人施用 MDMA 及 K 他命(Ketamine)之劑量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院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院信刑庭字第 0930010159 號函辦理。

二、依據 Clarke's Analysis of Drugs and Poisons 一書第三版之記述:MDMA 毒品一般使用劑量介於 80 和 200 毫克之間,常使用劑量為 100 至 150 毫克,Ketamine 靜脈注射劑量每公斤體重使用 1至 4.5 毫克,肌肉注射劑量每公斤體重使用 6.5 至 13 毫克。惟產生作用之程度,因個人體質、使用方式及對藥物耐受性不同而異。

該書記載有施用 300 毫克 MDMA 後致死之案例。另依據 Disposit-ion of Toxic Drugs and Chemicals in Man 一書第五版記載,有十八歲女性施用 MDMA 約 150 毫克劑量後致死案例,另有三名成人使用 Ketamine 靜脈注射或肌肉注射 900 至 1000 毫克後致死案例。

至於 MDMA 與 Ketamine 兩種合併使用之每次及每日施用劑量,本局尚無相關文獻。

三、我國對毒品之管制,係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來規範,「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則係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四項:「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規定訂定,兩者為相配套之法律。毒品與管制藥品均分列四級,其合法者(合於醫藥及科學上需用)為管制藥品,否則即為毒品;主政機關分別為行政院衛生署及法務部,併予敘明。

四、檢還貴院刑事判決正本及檢察官上訴書各乙份。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34 則

本頁列出最近 20 則;判決全文搜尋可查得其餘引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院所詢一般人施用MDMA及K他命(Ketamine)之劑量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民國 93 年 09 月 13 日發布,要旨:有關貴院所詢一般人施用MDMA及K他命(Ketamine)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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