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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貴院九三保管字第1670號檢體之檢驗成績書乙份暨驗餘檢體(編號六:一顆、編號七:二○七‧七○公克、編號八、九、十藥水各一瓶)乙包,請查照。
要旨
檢送貴院九三保管字第1670號檢體之檢驗成績書乙份暨驗餘檢體(編號六:一顆、編號七:二○七‧七○公克、編號八、九、十藥水各一瓶)乙包,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30004942 號發文日期: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4年6月)第 68-69 頁主 旨:檢送貴院九三保管字第 1670 號檢體之檢驗成績書乙份暨驗餘檢體(編號六:一顆、編號七:二○七‧七○公克、編號八、九、十藥水各一瓶)乙包,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院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桃院興刑誠九三易 180 字第 15950號函辦理。
二、貴院送驗檢體中,編號八甘草止咳水、編號九三支雨傘標友露安、編號十百咳能止咳糖漿因均未經折封、包裝完整,且具有衛生署許可證字號,故未予檢驗。經查該等藥品所具之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資料,均不含(甲基)安非他命、或可代謝成(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服用後尿液不致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另送驗檢體中編號五、編號六及編號七,經本局檢驗,均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或可代謝成(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服用後尿液不致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惟編號六之檢體檢出 Phenylprop-anolamine 成分,服用後尿液以免疫學方法初步檢驗,或可能呈安非他命類偽陽性反應,但以地方衛生局需併用另一種不同原理之檢驗方法(即 TOXI-LAB ,屬薄層層析法)進行檢驗,或以氣相層析質譜儀進行確認,均不致檢出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四、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均為國內禁止使用之第二級毒品,經行政院衛生署許可登記之藥品,均不含該等成分,併予敘明。
五、至於若間接吸入他人施用安非他命所產生之煙霧,是否可能因而於尿液中驗出安非他命反應,目前本局尚無相關文獻資料可供參考。惟依常理判斷,一般吸入他人使用時之煙霧,其影響程度與空間大小、密閉性、吸入之濃度多寡及吸入時間長短等因素有關,又縱然吸食該煙霧可於尿液中驗出安非他命,其可檢出之濃度亦應遠低於施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