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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署函詢施用海洛因之純度及劑量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日期 91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貴署函詢施用海洛因之純度及劑量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109904 號發文日期:民國 91 年 09 月 19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4年6月)第 202 頁主 旨:有關貴署函詢施用海洛因之純度及劑量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署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屏檢輝平字第 17321 號函辦理。

二、依據 Clarke's Isol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Drugs 第二版記載,海洛因一般劑量為每 4 小時施用 5 至 10 毫克(純品);其最低致死劑量為 200 毫克,若單次施用超過該劑量,即有致命之可能。但久用成癮者會產生耐藥性,其程度依個人體質、使用頻率與接觸時間之長短等因素而異,可使其致死劑量增至數倍或十倍以上。

三、一般吸毒者施用之海洛因,可能因供應來源不同,而有不同之純度。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36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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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署函詢施用海洛因之純度及劑量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民國 91 年 09 月 19 日發布,要旨:有關貴署函詢施用海洛因之純度及劑量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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