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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4 則
函釋命中
法授廉利字第 11305002340 號
發文 113.06.11
有關行為人一行為同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2 條規定者,請確實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辦理;如案經檢察官起訴,應積極追蹤後續法院審理結果,俟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就行為人所違反利衝法情事請各政風機構將調查結果,依規定儘速陳報裁罰審議
法律字第 10903516450 號
發文 109.12.29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3 年。又一行為而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並經司法機關於行政罰裁處時效完成前開始偵查處理時,行政機關應俟司法機關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始得依行為人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並開始計算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法律字第 10603502500 號
發文 106.06.05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並經該管司法機關於行政罰裁處時效完成前開始偵查處理時,行政機關即已喪失管轄權,行政機關應俟司法機關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裁判確定日起,始得依行為人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以及開始計算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尚不因行政機關是否知悉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點而影響裁處權時效之計算
法律字第 10303511950 號
發文 103.11.18
行政罰法第 26、32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0 條規定參照,如被害人雖已對承包廠商代表人提出告訴,惟行政機關依上述規定對該「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所為罰鍰裁處,因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情形,故仍應先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並俟司法機關就該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後,方得據以起算裁處權時效並於裁處權期間內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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