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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36 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1 條預覽 ↗
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4 條之 2預覽 ↗
諭知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應諭知保護處分者,少年行為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聲請為不付保護處分之少年法院重新審理: 一、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得為再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29 條預覽 ↗
少年法院為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或交付觀察之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第 8 條預覽 ↗
院 (庭) 通知塗銷之期限: (一) 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之少年:裁定確定後十日內。 (二) 受轉介處分之少年:應塗銷日期十日前。 (三) 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之少年:應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61 條預覽 ↗
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少年,經諭知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或訓誡者,視為撤銷收容。但抗告期間得命責付。
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第 2 條預覽 ↗
。 (四) 受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後。 (五) 受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
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第 6 條預覽 ↗
: (一) 少年法院 (庭) 紀錄科-不付審理及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訓誡處分。 (二) 少年法院 (庭) 調查保護處 (室) -保護管束處分及假日生活輔導處分。 (三) 執行轉介處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24 條預覽 ↗
一項以事件不宜付保護處分為由,裁定諭知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31 條預覽 ↗
但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裁定,不在此限。 五、受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 六、受無罪判決確定。 少年法院應於下列期限前,為前項之通知: 一、不付審理裁定、不付保護處分裁定或無罪判決
刑事補償法第 1 條預覽 ↗
之執行。 三、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 四、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收容或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4 條之 1預覽 ↗
諭知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認為應不付保護處分者,少年保護官、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得聲請為保護處分之少年法院重新審理︰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第 4 條預覽 ↗
規定移送之案件,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撤銷緩刑之裁判確定,或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應於裁判確定日起二十日內將裁判書正本函送原移送機關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8 條預覽 ↗
應不付審理之裁定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預覽 ↗
第二款之事件,因少年已滿二十一歲經裁定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確定,而少年行為有觸犯其他法律情形尚未完成時效者,扣押之物品應送由原移送之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2 條預覽 ↗
教或告誡處分之裁定。 三、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諭知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 四、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諭知保護處分之裁定。 被害人已死亡或有其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提起抗告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第 16 條預覽 ↗
條第一項各款之處分者,於執行完畢二年後。 二、受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 三、受保護處分之執行完畢或撤銷保護處分確定三年後。 四、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 五、受緩刑之宣告
行政罰法第 32 條預覽 ↗
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撤銷緩刑之裁判確定,或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 前二項移送案件及業務聯繫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 條之 2預覽 ↗
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者,得並為下列處分: 一、轉介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二、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預覽 ↗
裁判之法院。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之機關,指地方(少年)法院。抗告案件經駁回者,指原諭知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之地方(少年)法院。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所
刑事補償法第 13 條預覽 ↗
回起訴或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第一條第五款或第六款之裁判確定日起二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但依第一條第七款規定請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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