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4

快速跳轉

法院對於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之案件,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撤銷緩刑裁判確定,或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應於裁判確定日起二十日內將裁判書正本函送原移送機關,並告知裁判確定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第 4 條規定,法院對於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之案件,如果經裁判確定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撤銷緩刑,或者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經判決有罪確定,法院應在裁判確定日起二十日內將裁判書正本函送原移送機關,並告知裁判確定日期。 參考資料: 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law/%E6%A1%88%E4%BE%8B%E6%B3%95%E5%BE%8B%E8%88%87%E8%A6%8F%E5%AE%9A/%E8%A1%8C%E6%94%BF%E6%A9%9F%E9%97%9C%E8%81%AF%E7%B9%AB%E8%BE%A6%E8%88%87%E5%8F%B8%E6%B3%95%E6%A9%9F%E9%97%9C%E8%BE%A6%E7%90%86%E9%80%9A%E5%8B%A4#.YhuN6XUzaUk

相關函釋 1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不付審理名詞
  • 不付保護處分名詞
  • 緩刑名詞
  • 撤銷緩刑名詞
  • 裁判名詞
  • 撤銷緩起訴名詞
  • 行政罰法3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第 4 條規定:「法院對於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之案件,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