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行政機關在移送案件給司法機關之前,應將已經扣留的物品一併移送。然而,如果行政機關在移送案件前已經與司法機關協調處理方式,或者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則不需要將扣留物一併移送。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前述情況下,行政機關如果根據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需要對扣留的物品進行銷毀、拍賣或變賣,則應先進行必要的保全證據處置。 參考資料: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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