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5

快速跳轉
  1. 1.行政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案件,應將扣留物一併移送。但移送案件前,已與司法機關協調處理方式,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情形,行政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毀棄、拍賣或變賣扣留物者,應先為保全證據之必要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行政機關在移送案件給司法機關之前,應將已經扣留的物品一併移送。然而,如果行政機關在移送案件前已經與司法機關協調處理方式,或者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則不需要將扣留物一併移送。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前述情況下,行政機關如果根據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需要對扣留的物品進行銷毀、拍賣或變賣,則應先進行必要的保全證據處置。 參考資料: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第 5 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案件,應將扣留物一併移送。但移送案件前,已與司法機關協調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