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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62 條(被害人之抗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行為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於少年法院之左列裁定,得提起抗告︰ 一、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二、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不付審理,並為轉介輔導、交付嚴加管教或告誡處分之裁定。 三、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諭知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 四、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諭知保護處分之裁定。
  2. 被害人已死亡或有其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提起抗告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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