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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11088 號
通譯於傳譯前,法院應命其具結,並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譯述,如有虛偽傳譯,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以維護當事人及關係人之訴訟權益
(50)台函刑(二)字第 1782 號
查刑事訴訟法上之勘驗與鑑定雖有不同,但在驗斷書內既已印有「本人到案願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情事甘受偽證處罰」等字樣,如該法醫亦在驗斷書上簽名或蓋章,自應視同鑑定具結。
(46)台令參字第 4638 號
查告訴人或自訴人之陳述,與被害人之陳述,共犯之陳述,鑑定人之鑑定,證人之證言,俱各為人的證據方法之一種, (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民刑庭會議總決議紀錄參看) ,亦即告訴人之陳述,其性質與證人之證言有別,故關於刑事公訴案件審訊時告訴人非有證人身份,不應令其具結,從而不發生偽證問題,其到庭所為之陳述,縱可作為證據資料,但非有補強證據以增強其證明力,不足據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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