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
共 3 則
函釋命中
秘台廳刑一字第 0930018016 號
發文 93.07.28
有關公訴人、辯護人等席位前之電腦螢幕,為因應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故均開啟供覽視筆錄內容,但審判長依具體個案認定開啟螢幕有礙法庭活動順暢者,得決定不予開啟
(93)律聯字第 93083 號
發文 93.05.13
法院刑事案件開庭時,不論準備或審理程序,公訴人、辯護人 (或代理人) 及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等席位前之電腦螢幕,均開啟供覽視筆錄內容,但審判長斟酌具體情狀,認開啟螢幕有礙法庭之活動順暢者,得不予開啟
(46)台令刑(七)字第 1225 號
發文 46.03.11
查原法院於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未修正前所為之裁定,不能因修正條例第五條「應由法院以判決為之」之規定,指摘已為之合法程序,謂為不合法而撤銷發回原法院,更依修正條例以通常程序審判,仍應依程序從新原則,參照修正注意事項第八項,由該院依上訴程序辦理。又在該條例修正前第一審法院檢察官先為不起訴處分,而後為宣告保安處分之聲請,縱令現始繫屬於法院,仍應以聲請視同起訴,依修正條例第五條以通常程序經言詰辯論判決為之,不得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此項判決當事人欄應為「公訴人本院檢察官」,之記載,其主文僅就應否施以感化教育加以判決,勿庸再為免刑之諭知,至條例修正後,檢察官認為應施以感化教育之案件,依修正注意事項第七項應提起公訴。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