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命中
按債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自得任意對之請求為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十九年抗字第八一三號判例參照),故關於義務人對
按債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自得任意對之請求為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十九年抗字第八一三號判例參照),故關於義務人對於第三人之 金錢債權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禁止執行(如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三條等)者外,行政執行處均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二 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強制執行。次按,行政執 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查 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 料及金錢。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但不得 短於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 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此二條文將債 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併列,則所稱之債務人當係指自然人,並不包括 法人。異議人○○縣○○○○高級中學既為法人,應無前開強制執行法第 五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適用,且異議人對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債 權,法令亦無禁止執行之規定。是以,行政執行處形式上審核移送機關所 檢附之文件,認符合移送強制執行之要件,據以執行,核無不合。
行政法院68年判字第52號判例及行政院53年6月30日台(53)內4534號令對於土地法第219條所謂「不依核准計畫使用」或「不實行使用」之認定與憲法第15條並不牴觸
奉交議台北市政府函為關於行政法院45年判字第8號判例意旨土地供公眾通行達數十年,始認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此數十年究指十年以上或二十年以上乙案,復請查照轉陳。
關於租賃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人擬在該土地申請建築,應否徵得承租人同意乙節,經查行政院50年113號判例(如附件影本)略以「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其出租他人之土地已將使用之權讓與承租人行使,在租賃關係終了收回土地以前,不得使用該項土地,自不得在該項土地上建築房屋」規定在案,復請查照。
行政法院之判決未核定為判例者不得驟以判例援用
行政法院之判決未核定為判例者不得驟以判例援用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