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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項明文規定若該判例已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其餘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本院裁判相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743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查本院59年裁字第14號判例、61年裁字第153號判例雖不再援用,惟依首揭本院62年判字第610號判例,法律上見解之歧異,不得認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下稱952號民事判例)、69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下稱1710號民事判例)、68年台上字第777號判例(下稱777號民事判例)。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再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字第702號判例、49年台上字第807號判例、51年台上字第19號判例、79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例、79年台上字第1915號判例雖未停止適用,惟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2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項明文規定若該判例已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其餘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本院裁判相同。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2項明文規定若該判例已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其餘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本院裁判相同。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6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項明文規定若該判例已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其餘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本院裁判相同。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7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換言之,所指判例應限於「原依法選編為判例」,且於前開法院組織法修正施行後,依法「未停止適用者」為限。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0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非謂原依法選編之判例所示之法律見解因而失效,亦即,依速審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第二審判決違反「判例」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該判例應限於原依法選編為判例,且於前開法院組織法修正施行後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上二則判例,均不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判決違背判例」之範圍。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若該判例已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既無裁判所依憑之事實可供參佐,應停止適用;其餘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本院裁判相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實際上總會以最高法院的判例做為準據;(2)判例變更不易,自民國16年判例要旨刊行以來,僅作成數次變更判例;(3)判例的尊重,乃基於法律安定性的要求。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修正前本院依法選編之判例效力如何,另增訂第57條之1第1、2項明文規定,若該判例已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既無裁判所依憑之事實可供參佐,應停止適用;其餘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中該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判決違背判例,依同條第2項規定,當係指第二審判決意旨違背除與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等規定相關之判例以外之其他判例之法律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下稱「判例」)為限。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項明文規定若該判例已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其餘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本院裁判相同。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上訴人所舉以上2判例,均非速審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判決違背判例」之範圍。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稱「判決違背判例」,係指判決之意旨違背本院歷來就具體案件關於適用法令疑義之重要事項,為統一法律見解,所作成現行有效之刑事判例,及就刑事訴訟程序依法應適用或準用之民事法律所形成之相關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2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項明文規定若該判例已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其餘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本院裁判相同。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2項明文規定若該判例已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其餘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本院裁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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