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命中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40035970 號
關於「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第 7 點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處遇計畫如需費用時,其費用負擔之方法」,其具體意涵及實務裁定應如何記載等疑義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00007276 號
檢送「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計畫資源及服務概況表」及「地方政府對於家庭暴力相對人提供之服務資源及加害人處遇計畫調查表」
秘台廳刑二字第 1010023098 號
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或受刑人,在緩刑期間或假釋期內付保護管束者,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此外,法院亦得鑑定加害人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0970018236 號
行政院衛生署鑑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未授權於規範訂定鑑定規定,為免限制法官審判權之行使,遂於 97 年 6 月 6 日修正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刪除「相對人鑑定」章,另增加法院得請主管機關提出相對人有無接受處遇計畫必要及其建議之書面意見之機制。爰配合修正「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之參考作業流程」全文,以利適用,並修正名稱為「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