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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函
(71)法監字第 66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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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71.06.07
一 律師可否同時同地接見同案二人以上之被告?羈押法及其施行細則並無禁止規定。惟如認其同時同地接見有足致被告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
勾串共犯
或證人之虞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由看守所長官,檢察官,推事禁止之。 二 被告違規受停止接見處分可否准律師接見?可由看守所長官斟酌情形決定准許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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