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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1 筆
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有具體事實及證據。如僅係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無具體事實及證據者,即不得遽予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預覽 ↗
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刑事補償法第 4 條預覽 ↗
偽自白。 二、湮滅、偽造、變造或隱匿證據。 三、勾串共犯、證人。 四、其他足資證明有頂替真正犯罪行為人之行為。 前項受害人之行為,應有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之。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預覽 ↗
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
刑事訴訟法第 135 條預覽 ↗
電報,以可認為犯罪證據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被告已逃亡者為限。 為前項扣押者,應即通知郵件、電報之發送人或收受人。但於訴訟程序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4 條預覽 ↗
之虞。 (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9 條預覽 ↗
。 (四)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本款及前款所謂「有事實足認為」之標準,應依具體事實,客觀認定之,並應於卷內記明其認定之根據。) (五)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1 條之 1預覽 ↗
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於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時,應審酌個案情節,在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權利之前提下,依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第 3 條預覽 ↗
分者。 (四)羈押期間經考核認為無湮滅犯罪證據,勾串共犯、證人或無脫逃之虞。 (五)非幫派分子。 (六)對其他被告無不良之影響者。 (七)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第 7 條預覽 ↗
告者。 (四)收容期間經考核認為無湮滅犯罪證據,勾串共犯、證人或無脫逃之虞。 (五)非幫派分子。 (六)對其他收容少年無不良影響者。 (七)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之 2預覽 ↗
。如認通知有導致被告逃匿或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未能立即通知者,至遲亦應於限制出境、出海後六個月內為之。但於通知前已訊問被告者,法院應當庭告知,並付與前揭書面
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預覽 ↗
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
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預覽 ↗
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之 6預覽 ↗
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或執行處所之戒護人員得為限制、扣押或其他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該管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預覽 ↗
者。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預覽 ↗
押之被告,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刑訴法三一、三四;刑訴施行法三)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預覽 ↗
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前項限制或禁止事由應記明於筆錄。 檢察官、檢察事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5 條預覽 ↗
。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為之,且於限制出境、出海後六個月內通知被告。被告如於收受書面通知前即已獲知經限制出境、出海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預覽 ↗
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各級法院所屬人員違失造成刑事補償懲處要點第 1 條預覽 ↗
置期間者。 (五)以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羈押後,未經調查即予釋放;或經查證後,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而未經撤銷羈押者。 (六)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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