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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檢察官謂另有被告未到案乙節,僅涉及追訴被告是否積極,與是否有勾串共犯之虞尚屬有間,更遑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者,係「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3年度抗字第32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有關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部分:被告於警詢、偵訊、及原法院訊問時,均否認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而原法院於103年3月21日訊問時,已不認為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與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240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足認抗告人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共犯之虞,而聲請原審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抗字第2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被告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一方面認被告坦承犯行,另一方面又以本案尚有共犯未到案作為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之羈押原因,又認被告暫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對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說理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三О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本件公訴人無法提出具體之證據以證明被告有勾串共犯之情形,無法令人心服。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0年度抗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不予羈押,被告可能勾串共犯或證人為虛偽陳述者;或其他有湮滅、偽造、變造各種證據之嫌疑存在者,均得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度抗字第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被告可能勾串共犯或證人為虛偽陳述者;或其他有湮滅、偽造、變造各種證據之嫌疑存在者,均得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88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此,倘尚有共犯或證人待查證,不予羈押,被告可能勾串共犯或證人為虛偽陳述者;或其他有湮滅、偽造、變造各種證據之嫌疑存在者,均得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39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㈣、原處分僅以本案所涉罪名為重罪,常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性、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湮滅證據之虞等推測性事實,認定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此,倘尚有共犯或證人待查證,不予羈押,被告可能勾串共犯或證人為虛偽陳述者;或其他有湮滅、偽造、變造各種證據之嫌疑存在者,均得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均得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抗字第2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準此、被告既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則原審裁定應予羈押,並諭知禁止接見、通信,於法即無不合。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8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基此,伴同重罪羈押考量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與單純考量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羈押原因,強度應有差異,即伴同重罪羈押考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5年度抗字第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並未說明被告有何客觀具體之事證以證明被告有逃亡之虞,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情事,自難認為有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7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人,亦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5年度抗字第17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原審復未具體說明被告依目前審理情狀,為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何以已無足致被告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虞」之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5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勾串共犯、證人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有合理之依據可認為,該犯重罪且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或然率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5年度抗字第1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故如尚有共犯或證人待查證,不予羈押,被告可能勾串共犯或證人為虛偽陳述者,得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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