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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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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7
112年憲判字第9號【搜索律師事務所案】
112.06.16憲法判決
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27】 又為使犯罪嫌疑
111年憲判字第7號【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
111.05.27憲法判決
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其前段部分明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受檢察官訊問時,
110年度憲二字第40號
110.05.07
件無關事項或物品,如不涉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情形,無一律限制之必要,系爭規定一使辯護人僅能交付物品限於承辦案件之書狀,對辯護人會面接見權之行使造成過度限制,侵害
會台字第13411號
109.12.31
字第0910605099號函頒「如何防杜在押被告勾串共犯或證人注意事項」第2點第2項規定,欠缺法律授權,有牴觸憲法第12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釋字第737號【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
105.04.29大法官解釋
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
釋字第665號
98.10.16大法官解釋
,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於此範圍內,該條款規定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
釋字第300號
81.07.17大法官解釋
亡之虞者,或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等情形之一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於必要時得羈押之。同法第一百零八條則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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