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21-6 條
- 1.暫行安置,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或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
- 2.於執行暫行安置期間,有事實足認被告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或執行處所之戒護人員得為限制、扣押或其他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該管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受理之日起三日內撤銷之。
- 3.前項檢察官或執行處所之戒護人員之處分,經陳報而未撤銷者,其效力之期間為七日,自處分之日起算。
- 4.對於第二項之處分有不服者,得於處分之日起十日內聲請撤銷或變更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 5.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6.對於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裁定,不得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6規定,暫行安置期間情形急迫時,檢察官或戒護人員可先為限制處分並即時陳報法院,處分效力七日。
Q · 暫行安置的被告被限制接見、通信,可以怎麼救濟?
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6第3項,對檢察官或戒護人員所為的限制、扣押等處分不服者,得於處分之日起10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且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此外該處分效力僅7日(自處分之日起算),逾期機構即不得繼續執行;法院收到陳報後3日內也會主動審查是否撤銷。
白話解讀
精神狀態可能有問題的被告,法院可以裁定「暫行安置」,把他送到醫療機構而不是看守所。但安置不代表放任。這條處理的是一個微妙的緊張關係:被安置的人仍然是被告,他可能透過會面、通信毀滅證據或串供。問題是,暫行安置的執行場所是醫療院所而非看守所,現場的戒護人員遇到急迫狀況時沒有時間等法院裁定。所以這條給了檢察官和戒護人員一個「先做再報」的應急權限:先限制、先扣押,七天內生效,同時立刻陳報法院。法院三天內決定要不要撤銷。被告不服,十天內可以聲請撤銷或變更,而且法院不能用「已經執行完了所以沒實益」來打回票。這最後一句是關鍵中的關鍵:即使限制已經結束,你仍然有權利讓法院審查它合不合法。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6為暫行安置制度的補充與緊急處分規範:暫行安置事項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或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安置期間如有事實足認被告對外接見、通信或受授物件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情形急迫,檢察官或執行處所戒護人員得先為限制、扣押等必要處分並即時陳報法院,處分效力7日,並設有3日撤銷、10日聲明不服的司法審查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暫行安置跟羈押有什麼不一樣?▾
羈押是把被告關在看守所,暫行安置是把可能有精神疾病(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的被告送到適當的醫療或其他機構。兩者目的不同:羈押主要防止逃亡和滅證,暫行安置主要是鑑定被告精神狀態並防止危害公共安全。內行人提示:暫行安置場所是醫療機構,但本條第2項讓它在防止滅證上,跟看守所有類似管制工具。
Q2限制已經結束了還能告嗎?▾
可以。第4項明文規定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即使七日期限已過、限制已解除,仍可聲請法院審查處分是否合法,審查結果可作為日後國賠或其他救濟的基礎。內行人提示:此條是民國111年新增,立法者刻意寫入這句,就是要堵住實務上常見的『已經沒事了所以不審』的推託。
Q3暫行安置是什麼?▾
對可能有刑法19條精神障礙的被告,法院裁定暫送醫療或其他適當機構而非看守所的強制處分。
Q4暫行安置可以限制通信嗎?▾
可以。有湮滅證據或勾串之虞且情形急迫時,檢察官或戒護人員得先限制接見、通信並即時陳報法院。
Q5暫行安置通信限制的效力多久?▾
經陳報而未撤銷者,效力7日,自處分之日起算,逾期不得繼續執行。
Q6緊急戒護處分是什麼意思?▾
情形急迫來不及等法院裁定時,由檢察官或戒護人員先限制、先扣押,再即時陳報法院的應急機制。
Q7暫行安置通信限制怎麼聲請撤銷?▾
確認處分作成日→核對7日效力是否仍存→處分之日起10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準用409-414抗告程序。
Q8聲請撤銷有沒有時間限制?▾
有,處分之日起10日內。法院收到陳報後3日內也會主動審查是否撤銷。
Q9怎麼證明限制處分不合法?▾
主張欠缺『事實足認有滅證或勾串之虞』或『情形急迫』要件,或處分已逾7日仍繼續執行。
Q10限制已經結束了還要怎麼救濟?▾
仍可聲請法院審查合法性,依第4項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無實益駁回,結果可作為國賠基礎。
Q11暫行安置通信限制 vs 羈押接見限制差在哪?▾
暫行安置在醫療機構、由檢察官或戒護人員先處分且7日到期;羈押在看守所、依§105多由法院核准。
Q12暫行安置 vs 監護處分差在哪?▾
暫行安置是偵審中的暫時措施,監護是判決確定後的保安處分;判決宣告監護執行時暫行安置即接續或視為撤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暫行安置通信限制(§121-6) | 羈押接見通信限制(§105) |
|---|---|---|
| 適用對象 | 可能有刑法19條精神障礙之被告 | 一般受羈押被告 |
| 執行場所 | 醫療或其他適當機構 | 看守所 |
| 緊急處分權人 | 檢察官或執行處所戒護人員 | 原則由法院核准 |
| 處分效力期間 | 7日(自處分之日起算) | 依裁定,無本條7日上限設計 |
| 救濟 | 10日內聲請撤銷/變更,不得抗告 | 依一般抗告或準抗告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