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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21-5 條

  1. 1.暫行安置後,法院判決未宣告監護者,視為撤銷暫行安置裁定。
  2. 2.判決宣告監護開始執行時,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之裁定尚未執行完畢者,免予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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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5規定,暫行安置後判決未宣告監護者,安置裁定視為撤銷;判決宣告監護並開始執行時,未執行完畢之安置免予繼續執行。

Q · 暫行安置之後,判決出來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5,判決後分兩種結局:第一,判決未宣告監護者,暫行安置裁定「視為撤銷」,這是法律效果自動生效,不必另外聲請或裁定;第二,判決宣告監護且監護已開始執行時,原本尚未執行完畢的暫行安置(或延長安置)即「免予繼續執行」,由正式的監護處分接手。設計目的是讓暫時措施不會比判決結果活得更久,也不會與正式監護重疊。

白話解讀

暫行安置是審判結束前的暫時措施,所以審判結束的那一刻,它的命運就被判決結果決定了。這條講的是兩個收尾場景。第一個:法院判決出來了,沒有宣告監護處分。這代表法院認為被告不需要強制治療,那暫行安置就自動失效,視為撤銷,不用再跑一次撤銷程序。第二個:法院判決宣告了監護處分,而且監護開始執行了。這時候暫行安置如果還沒到期,就不用繼續執行了,因為正式的監護已經接手。暫行安置就像一個臨時的替身演員,正主上場了,替身就退場。這條的設計邏輯很乾淨:暫行安置是手段,判決結果才是目的。手段不能比目的活得更久。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5為暫行安置與判決結果之銜接規範,處理兩種收尾情形:判決未宣告監護者,暫行安置裁定視為撤銷;判決宣告監護並開始執行時,尚未執行完畢之暫行安置免予繼續執行。其核心在於讓暫時性的人身拘束措施隨判決結果自動退場,避免出現制度空窗或重複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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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暫行安置是什麼?

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情形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被告,於判決前暫時安置於適當處所的強制處分(刑訴第121條之1)。

Q2判決沒宣告監護,被告會被放出來嗎?

就暫行安置而言會自動失效(視為撤銷),但若有罪而須執行其他刑罰,未必能直接離開。

Q3視為撤銷需要另外聲請嗎?

不需要。視為撤銷是法律效果自動發生,判決一出即生效。

Q4監護處分宣告後暫行安置還要執行嗎?

監護開始執行時,未完畢的暫行安置免予繼續執行,由監護接手。

Q5宣告監護但還沒開始執行的空檔,安置有效嗎?

仍然有效。本條的『免予繼續執行』以監護『開始執行』為要件,空檔期間安置不中斷。

Q6暫行安置的日數能折抵監護期間嗎?

實務上可折抵,依現行法及執行檢察官指揮書載明為準,漏算可聲請更正。

Q7檢察官上訴期間還能再聲請安置嗎?

可以。視為撤銷不等於不能再安置,上訴期間仍得依第121條之1重新聲請。

Q8暫行安置最長多久?

依第121條之1,每次不得逾6個月,得延長,相關期間規定以現行法為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 126a StPO(einstweilige Unterbringung,暫時收容)為制度層級對應;本條之『判決後銜接時點』規則無直接對應條文,故僅標institution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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