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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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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暫行安置後,法院判決未宣告監護者,視為撤銷暫行安置裁定。
  2. 2.判決宣告監護開始執行時,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之裁定尚未執行完畢者,免予繼續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5規定,暫行安置後判決未宣告監護者,安置裁定視為撤銷;判決宣告監護並開始執行時,未執行完畢之安置免予繼續執行。

Q · 暫行安置之後,判決出來會怎樣?

判決沒宣告監護就視為撤銷,有監護開始執行則免予繼續

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5,判決後分兩種結局:第一,判決未宣告監護者,暫行安置裁定「視為撤銷」,這是法律效果自動生效,不必另外聲請或裁定;第二,判決宣告監護且監護已開始執行時,原本尚未執行完畢的暫行安置(或延長安置)即「免予繼續執行」,由正式的監護處分接手。設計目的是讓暫時措施不會比判決結果活得更久,也不會與正式監護重疊。

白話解讀

暫行安置是審判結束前的暫時措施,所以審判結束的那一刻,它的命運就被判決結果決定了。這條講的是兩個收尾場景。第一個:法院判決出來了,沒有宣告監護處分。這代表法院認為被告不需要強制治療,那暫行安置就自動失效,視為撤銷,不用再跑一次撤銷程序。第二個:法院判決宣告了監護處分,而且監護開始執行了。這時候暫行安置如果還沒到期,就不用繼續執行了,因為正式的監護已經接手。暫行安置就像一個臨時的替身演員,正主上場了,替身就退場。這條的設計邏輯很乾淨:暫行安置是手段,判決結果才是目的。手段不能比目的活得更久。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5為暫行安置與判決結果之銜接規範,處理兩種收尾情形:判決未宣告監護者,暫行安置裁定視為撤銷;判決宣告監護並開始執行時,尚未執行完畢之暫行安置免予繼續執行。其核心在於讓暫時性的人身拘束措施隨判決結果自動退場,避免出現制度空窗或重複拘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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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判決無罪但沒宣告監護,被告是不是馬上就能出來?

就暫行安置而言是的,第一項規定判決未宣告監護者安置裁定視為撤銷,自動生效不需另裁定。但『無罪未宣告監護』與『有罪未宣告監護』不同,有罪可能仍有其他刑罰須執行。內行人提示:即使無罪,檢察官上訴期間仍可依第121條之1重新聲請安置,視為撤銷不等於永遠不能再安置。

Q2暫行安置的時間可以折抵監護處分嗎?

實務上暫行安置日數可折抵監護處分執行期間,依現行法規定為準。對家屬而言很重要:若已安置八個月、監護宣告五年,實際執行會扣掉這八個月。內行人提示:折抵應由執行檢察官在指揮書中載明,漏算可聲請更正。

Q3暫行安置判決後會怎樣?

未宣告監護則視為撤銷、自動失效;宣告監護並開始執行則免予繼續,由監護接手。

Q4視為撤銷是什麼意思?

法律效果自動發生的撤銷,不必當事人聲請、不必法院再下裁定,判決一出即生效。

Q5免予繼續執行是什麼意思?

原本未到期的安置不再繼續執行,因為正式監護處分已開始接手,避免重複拘束。

Q6暫行安置和監護處分差在哪?

暫行安置是判決前的暫時措施,監護處分是判決宣告的正式保安處分;前者為手段、後者為目的。

Q7判決後怎麼確認安置已解除?

看判決主文有無宣告監護:未宣告即視為撤銷,準備被告離開安置處所的後續安排。

Q8暫行安置日數怎麼折抵監護?

依現行法折抵監護執行期間,由執行檢察官於指揮書載明,漏算可聲請更正。

Q9視為撤銷要不要繳費或聲請?

不需要。視為撤銷是自動生效的法律效果,無須聲請、無費用。

Q10怎麼證明安置應自動失效?

以未宣告監護之判決主文為依據,通知執行機構安置已視為撤銷。

Q11視為撤銷 vs 第121條之3主動撤銷差在哪?

§121-5是判決後自動視為撤銷;§121-3是安置中原因消滅時應主動撤銷,時點與啟動方式不同。

Q12暫行安置視為撤銷 vs 羈押第316條視為撤銷?

兩者是平行設計,均以判決結果觸發自動撤銷,立法者系統性複製了羈押退場機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 126a StPO(einstweilige Unterbringung,暫時收容)為制度層級對應;本條之『判決後銜接時點』規則無直接對應條文,故僅標institution層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10127 增訂)

暫行安置後,法院判決未宣告監護者,視為撤銷暫行安置裁定。   判決宣告監護開始執行時,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之裁定尚未執行完畢者,免予繼續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暫行安置既係偵查中或審判中先為之醫療、保障訴訟權益及防衛社會措施,則暫行安置後之判決如未宣告監護者,暫行安置裁定應視為撤銷;又判決宣告監護開始執行時,如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之裁定尚未執行完畢者,應免予繼續執行,爰增訂本條。

  • 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11101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暫行安置既係偵查中或審判中先為之醫療、保障訴訟權益及防衛社會措施,則暫行安置後之判決如未宣告監護者,暫行安置裁定應視為撤銷;又判決宣告監護開始執行時,如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之裁定尚未執行完畢者,應免予繼續執行,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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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21-5 條規定:「暫行安置後,法院判決未宣告監護者,視為撤銷暫行安置裁定。判決宣告監護開始執行時,暫行安置或延長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2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2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