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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22 條(搜索之客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2.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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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a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112憲判9 搜索扣押律師事務所
didi1427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相當理由?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frisk/ search)之。 🥣實務98台上3863: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日常生活所及範圍),存有得扣押之贓物、證物蓋然性甚高 住宅,包括日常居住,或與生活起居有「📌密切關聯之一切場所」(相聯相通,例如地下室停車位) II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比必要時嚴格)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zhone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22I「住宅或其他處所」解釋上包含與生活起居有密切關係之一切處所,ex住宅旁的倉庫 「相當理由」之標準比「必要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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