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22 條(搜索之客體)
- 1.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 2.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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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範搜索客體,分被告(必要時得搜索)與第三人(須有相當理由可信應扣押物存在)兩種門檻,並涵蓋電磁紀錄。
Q · 警察拿搜索票來搜我家,但案子是我朋友的,我可以拒絕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搜索第三人(你不是被告)必須「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在你這裡,門檻比搜被告本人高。對方持合法搜索票時你不能物理阻擋(否則涉妨害公務),但可以做兩件事:要求確認搜索票確有記載你的住所與搜索理由、並在搜索筆錄記載你對「相當理由」的異議,作為日後爭執證據能力的程序基礎。
白話解讀
警察敲你家門說要搜索。你的第一個問題應該是:他搜的是誰的家?如果你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法律給偵查機關的空間相對大,「必要時」就可以搜。但如果你只是第三人,門檻完全不同:必須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或應扣押的東西在你這裡,才能進來。這個區別非常實際。你的朋友涉案,警察因此要搜你家。你有權質疑:你憑什麼認為東西在我這裡?不是跟他認識就代表你家可以被翻。「電磁紀錄」三個字是民國90年加進去的。在那之前,搜索只能針對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加了這三個字之後,你的手機、電腦、雲端硬碟、LINE 對話紀錄,全部都在搜索範圍內。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範「搜索之客體」,界定搜索得施行的對象範圍: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於必要時得搜索;對第三人則限於有相當理由可信應扣押之物或被告存在時始得搜索。本條於民國90年增列「電磁紀錄」與「犯罪嫌疑人」,將手機、電腦、雲端資料納入搜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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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可以搜我的手機嗎?▾
可以,但需要搜索票。民國90年修法後電磁紀錄列入搜索客體,手機、電腦、隨身碟都在範圍內;路邊臨檢要你解鎖手機則是另一套規則。
Q2我不是嫌疑人,警察能搜我家嗎?▾
能,但門檻較高。第122條第2項要求「有相當理由可信」應扣押之物或被告在第三人處所,才能搜索。
Q3搜索客體包含哪些?▾
身體、物件、電磁紀錄、住宅或其他處所四類,電磁紀錄是民國90年增列。
Q4搜索和搜身、臨檢一樣嗎?▾
不一樣。搜索針對處所、物件、電磁紀錄且須搜索票;臨檢盤查屬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則與救濟途徑不同。
Q5存在國外伺服器的雲端資料搜得到嗎?▾
實務上有爭議,傾向認為若境內設備可存取即可一併存取;純境外且無法從境內存取者須走國際司法互助。
Q6搜索超出搜索票範圍怎麼辦?▾
超出記載範圍即屬違法搜索,所取得證據在審判中可主張依第158條之4排除。
Q7搜索一定要有搜索票嗎?▾
原則上須法官核發搜索票(令狀原則),例外情形如逕行搜索、同意搜索另有規定。
Q8公司被搜索,我的私人檔案也會被搜嗎?▾
會。搜索票對象是處所內的物件與電磁紀錄,不區分公務或私人用途,公司電腦內的私人檔案也在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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