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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23 條(搜索之限制(一)-搜索婦女)

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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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23條規定,搜索婦女之身體應由女性執行,違反此強制規定取得的證據可能被法院排除。

Q · 男警察可以搜女生的身體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23條,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這是強制規定不是建議。唯一例外是「不能由婦女行之」的極端緊急情況,且實務上門檻極高。若男性執法人員未調派女性即動手,整個搜索程序的合法性會被動搖,所取得的證據可能依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被法官排除。

白話解讀

搜身這件事,對任何人來說都是極度侵犯隱私的經歷。但對女性來說,如果執行搜索的是男性,那種侵犯感會被放大到完全不同的量級。立法者很早就意識到這件事,所以寫下了這條規定:搜索女性的身體,必須由女性來執行。注意,法條用的是「應」,不是「得」,這是強制規定,不是建議。執法機關不能說「現場沒有女性同仁」就讓男警察動手。唯一的例外是「不能由婦女行之」,實務上這指的是極端緊急的情況,比如女性受搜索人身上可能藏有立即危害安全的物品,而現場確實無法調派女性執法人員。但這個但書被援引的門檻非常高,不是隨便說一句「不方便」就能跳過的。如果搜索程序違反這條,取得的證據在法庭上可能被排除。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23條為身體搜索的性別限制規範:搜索婦女身體原則上應由女性執行,僅在客觀上無法由女性執行的極端緊急情況始得例外,藉以保障受搜索人的身體自主與性別尊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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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臨檢的時候男警察翻我包包算搜身嗎?

翻包包和搜身是兩件事。搜索身體指對人身的直接接觸搜查,翻隨身物品是另一個層次。但若警察把手伸進口袋裡掏東西,已跨入身體搜索範圍。關鍵不是碰到你的東西還是身體,而是對身體隱私的侵入程度,脫鞋、掀衣都算身體搜索,適用本條。

Q2我男朋友(跨性別女性)被搜身,可以要求由女性執行嗎?

這是實務上尚有爭議的問題。本條用『婦女』一詞,立法當時未考慮跨性別議題,目前實務傾向以戶籍登記性別為準,但已有學者主張應尊重性別認同。遇此情況可當場提出要求並說明理由,同時錄音存證,即使當下未被接受,事後在訴訟中此程序瑕疵仍有主張空間。

Q3刑事訴訟法123條是什麼?

規範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女性執行的強制規定,保障身體自主與性別尊嚴,違反恐致證據被排除。

Q4身體搜索跟翻包包差在哪?

翻包包是物的搜索,掏口袋內部、掀衣、脫鞋屬身體搜索,後者才受123條同性別限制。

Q5什麼叫不能由婦女行之的例外?

指客觀上確實無法調派女性且情況極端緊急(如立即人身安全危害),門檻極高且須報告詳載。

Q6搜身違規跟一般程序瑕疵差在哪?

性別搜索違規侵害身體隱私重大,實務上常被認定為嚴重瑕疵,證據排除可能性高於一般瑕疵。

Q7被男警要求搜身怎麼辦?

冷靜明確說『我要求由女性人員執行身體搜索,這是刑訴法123條』,記下人員資訊並錄音。

Q8違法搜身怎麼救濟?

向機關政風室或監察院陳情,並在審判中聲請排除違法搜索取得的所有證據。

Q9怎麼證明搜索程序違法?

保留時間、地點、執行人員編號姓名、現場錄音,並舉證當時其實可調派女性卻未為之。

Q10提國家賠償有時間限制嗎?

自知悉損害起2年內、自搜索行為起5年內,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

Q11搜身 vs 翻隨身物品哪個受123條限制?

翻物品不受限,掏口袋內部、掀衣脫鞋屬身體搜索受限。界線在對身體隱私的侵入程度。

Q12刑訴123條 vs 海關搜身差在哪?

海關依關務署規定但精神一致,異性海關人員執行身體檢查同樣有程序爭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是否屬身體搜索是否受123條限制說明
翻查隨身物品包包、口袋外部拍搜屬物的搜索
掏口袋內部、掀衣、脫鞋檢查對身體隱私侵入,須同性別執行
強制抽血/體液採集屬身體侵入性檢查實務參酌性別因素非典型搜索但涉身體侵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15条(女子の身体の捜索状の執行に成年女子の立会を要す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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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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