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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函釋命中
函
(84)法律決字第 0550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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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84.03.10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指『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係指其前段所列舉土地以外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之概括現定,況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實際供給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等用地,既
可徵
收田賦,要無將實際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排除改徵地價稅之理
函
(47)台函參字第 12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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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47.01.08
貴部認為:「漂流物發見人報由派出所發動住民打撈者,如派出所未有參與其事,不能視為檢得人,否則可視為共同檢得人,其所得物之所有權可歸於公庫」一節,本部同意。至於發見人未參加打撈而認為其不無微勞足錄者,法律對此既無明白規定,似
可徵
得共同檢得人之同意,酌予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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