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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私場所接到試車通知者,應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並於核准試車時間屆滿後15日內,提報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私場所接到試車通知者,應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並於核准試車時間屆滿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提報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其檢測結果符合排放標準者,得繼續進行試車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者,主管機關經審查其操作許可證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應通知其進行試車,而該公私場所於領取操作許可證時,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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