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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律決字第 0999028404 號
公務機關除有依規定不予公告事項、或有妨害公務執行或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之情事外,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至有無前述除外情形,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
(60)台令刑(四)字第 6050 號
水利會職員執行業務,遭受強暴脅迫,應以妨害公務治罪
(58)台函刑(四)字第 4382 號
查台灣省政府交通處鐵路管理局業務係屬公營事業,其職員屬刑法上之公務員,其在火車上執行車票之行為,屬於依法從事公務之行為,毫無疑義,故前經本部於五十七年十二月六日以台五七令刑 (一) 字第七八二二號令示台灣高等法院,以強暴脅迫妨害查票行為者,構成刑法上之妨害公務罪。
(53)台電刑(二)字第 5009 號
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營事業機關,服務於該公司所屬某處糖廠之職員,自應認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參照四一台特非二一號判例) 。車長既係糖廠之職員,自具有刑法上公務員之身份,如以強暴或脅迫妨害其在營業線列車上依法執行之職務,應成立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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