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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按「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惟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 之,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
按「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惟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 之,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 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 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自可以此為理由,予以駁回。」(司法院 三十三年院字第二七七六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執行機關核發系爭執行命 令就非位於該處管轄區域內之異議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為執行,業經移 送機關足額收取完畢,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已滿足受償,執行程序已全部終 結。異議人雖於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主張執行機關於轄區外就異議 人對於第三人之財產權(存款債權)為執行行為,為違法執行云云,經核 執行機關於轄區外所為執行行為,於法固有未合,惟揆諸上開解釋意旨, 本署決定時,執行程序既已終結,縱為撤銷原執行處分,亦屬無從執行。
抗告保證金於抗告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審應即退還
裁罰經抗告法院撤銷發回其執行所得金額可俟裁定後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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