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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90004476 號
關於公證人就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或「會議簽到簿」所為之認證,由於「會議紀錄」所載出席人員等內容係屬過往經驗所為之文字敘述,未經公證人實際體驗,且私文書之認證亦僅為形式上審查,故無證明「會議紀錄」所記載內容為真實及「會議簽到簿」簽到者確有出席之效力
(92)北院錦文字第 04461 號
私文書之認證,公證人卻誤蓋認證公文書之章戳,顯有違誤
(92)北院錦文字第 04432 號
第一則 公證書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應援引公證法第 13 條之規定 第二則 公證書文字如有增加、刪除或塗改,應由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第三則 商業團體其屬性並非公法人,故其出具之證明書公證人依公文書之認證方式辦理,洵屬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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