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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52)台令刑(五)字第 6825 號
查單純國家之法益被害時,既有檢察官為其訴追機關,固不得由其他機關代表告訴,惟毀損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告訴乃論之罪,仍須經該管機關有監督權之長官代表告訴,檢察官方能對之提起公訴,司法院院字第二三八三號解釋,可資參照。國有林班工作站站長係對國有林班有監督權之長官,對國有林木之毀損,有告訴權。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台非字第四十四號判決要旨與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七五號解釋,並無牴觸之處。
(48)台函刑(五)字第 4308 號
查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之毀損罪,以毀損他人之文書為其構成要件,娛樂場所之門票,雖由稅捐稽征機關統一印製,但既經發售與戲院,即屬戲院之文書,其將之剪斷使用,除有逃漏稅捐之情形,應適用有關稅法處罰外,似不成立首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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