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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信託土地經法院判決塗銷信託登記,於辦理回復原所有權人名義登記時,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辦理查欠
依本署 93 年 1 月 9日環署廢字第 0930002461B 號公告「應標示回 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公告事項一之(一)、(三)及公告事項二規定,依廢棄物清理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5 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並負責繳交回收 清除處理費之容器商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除農藥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容器 商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外),應於依本法第 16 條完成登記屆滿 3 個月之 次日起,分別於製造完成或銷售、贈送、促銷之容器商品上標示容器回收 相關標誌。至於容器回收相關標誌係包括容器回收標誌及塑膠材質回收辨 識碼,惟非塑膠材質者免標示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 本案○○香水商品之裝填容器,倘係以塑膠材質所製成,則該容器商品之 製造或輸入業者係屬依本法第 15 條公告列管責任業者,其負責繳交回收 清除處理費之容器商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完成登記屆滿3個月之次日起, 於該容器商品上標示容器回收標誌及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倘未依規定辦 理,即違反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本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 處分。
廢/停 一、依本署94年4月21日環署基字0940028617號令修正: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責任業者未依前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繳費、申報,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內繳費、申報;逾期未繳費、申報者,依本法第51條第2項處分:(一)營業量及進口量為零。(二)已依第 5 條第 1 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者。
貴所辦理「焚化爐氣狀污染物排放顯示看板及系統建置」採購案,廠商報價標單效力疑義,請依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50條、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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