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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0303505490 號
行政罰法第 7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就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條文,擬就租稅調整後,可能涉及各稅法逃漏稅捐而予以處罰之責任要件,統一於該條規定限於「惡意」責任要件,則其本意是否將責任要件限於行政罰法第 7條第 1 項規定故意或僅限於直接故意情形,而排除該法適用,因涉及主管稅捐稽徵法立法政策事項,宜依修正草案修法目的及歷程予以釐明
法律字第 10100269850 號
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定參照,所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對於構成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及間接故意(對於構成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或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人間,一部分為直接故意,他部分人為間接故意,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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