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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系爭判決認為:『刑法上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二種,間接故意並未如直接故意明知其行為必將造成構成要件事實之實現,而發生之結果既非行為人內心所努力追求,亦非確定必然發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法第13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者為『直接故意』,後者為『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或未必故意),故刑法及其特別法關於故意犯之處罰,除直接故意外,並包括間接故意甚明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4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原確定判決以受判決人有詐欺之直接故意,成立詐欺罪,處罰金2千元。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上訴人犯罪行為之過程中,並無任何主動積極之動作或言語,明顯對告訴人施以直接故意之強暴或脅迫之行為,原審不查明上訴人是否直接故意施以強暴脅迫,顯有未洽云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七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則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後段之「故意申報不實」,其所定「故意」,除直接故意外,亦包括間接故意,與該條項前段以「明知」之直接故意為構成要件不同,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六三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使人受重傷未遂與普通傷害之區別,應以行為人於加害時有無使人受重傷之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為斷。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五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二者既非完全相同,其惡性之評價亦非無輕重之別。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0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被告林忠成有如其事實欄所載,初基於殺人之間接故意,持所購麵包刀1把揮砍李承泰,造成李承泰左大腿前部2處表淺切割傷,嗣提昇其殺人犯意為直接故意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九0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其對於被告主觀上究竟具有殺人之直接故意,抑或具有間接之故意,並未於事實欄內詳加認定記載,依上說明,已有可議。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果明知而有意使其發生,屬直接故意之論斷,相互扞格;且其既謂「被告確有使被害人受極嚴重傷害,縱令失血過多致死亦在所不惜」之殺人故意,顯認係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而為直接故意之情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此項故意之犯罪型態,包括直接故意與未必故意,所謂直接故意,係指駕車肇事因而已知悉發生使人受傷或死亡之結果,如仍決意駕車逃離現場,即係直接故意,而未必故意,係指駕車肇事因而已知悉發生使人受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可見此類案件因檢察官無法舉證被告有直接故意,而遭判決無罪定讞之案件,已相當普遍。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六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未就上訴人是否具有「直接故意」或「確定故意」為明確之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訴人抗告,猶指被告該當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直接故意,要無可採。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究竟上訴人殺人之直接故意起於何時?其與被害人一起跌倒,以啞鈴砸被害人頭部時,如已起殺人之直接故意,何以又考慮約三十分鐘,始決定殺人滅口?又被害人致死之原因為何?究係上訴人單純以啞鈴攻擊所致?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㈠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一)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上訴意旨略以:刑法上之故意,依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分為直接故意(或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二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朴交簡字第3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或稱確定故意)及間接故意(或稱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在我國實務上,關於行為人究屬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之調查,具有重大意義,乃因間接故意並未如直接故意明知其行為必將造成構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假使被告於初始即對李後志、黃教清兩人有「殺人之直接故意」,當無於砍殺李後志倒地之後,另行萌生「殺人之直接故意」之情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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