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該條係考量當接受基地與 送出基地所有權人發生私權爭執時,因標的所有權已移轉預覽 ↗
發文 104.07.01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該條係考量當接受基地與 送出基地所有權人發生私權爭執時,因標的所有權已移轉登記予政府,現 行法律規定恐無法妥適處理。如送出基地為一公司所有,而申請容積移轉 接受基地,縱係因信託登記為公司所有,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公司仍為接 受基地所有人,則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所有權同屬一人,應無發生私權爭 執疑慮,從而應無庸再次將送出基地所有權人登記為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