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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
一、有關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指之「不良紀錄或犯罪前 科」,其認定要件如下: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條例、性騷
法律決字第 0950040878 號
函詢曾犯貪污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不得為調解委員之適用疑義
(87)法檢決字第 000724 號
查緝電腦盜版軟體,如有黑道幫派介入情事,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辦理
(86)法檢決字第 05393 號
偵辦組織犯罪案件應切實依照規定,搜索、扣押犯罪組織財產,俾利依法追繳、沒收。起訴並應具體求刑並陳訴依法宣告強制工作處分之意旨
(85)法檢決字第 22656 號
對於幫派組織犯罪,或持有毒品、槍械之被告,如符合法定羈押要件,應依法諭令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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