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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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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函釋命中
函
收養人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其 「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除法院公函文書或村、里長證明等,合法收出 養媒合服務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及向法院提出家事
聲請狀
輔以被收養人 同住一地址之證明等亦得認屬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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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11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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