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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47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未載 聲請狀未載 聲請狀未載 CH593529 003 102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8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跟聲請狀內容之「吳東和」姓名筆跡一致),有明顯差異,足證被告所供稱該第1份聲請狀為吳東和親簽,應與事實相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智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賣網站文章之行為,已非告訴人等寄送系爭聲請狀供其利用之範圍,依前揭立法意旨,尚難推定告訴人同意被告公開發表系爭聲請狀,故被告辯稱:告訴人既有授權系爭聲請狀給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8號智財判決預覽 ↗
已,故被告據此視為已獲告訴人之同意授權利用系爭聲請狀,即非全然無因,原審未加審酌告訴人於告訴內容中已表明傳遞系爭聲請狀之原因,是要被告代為補充修正系爭聲請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述,系爭聲請狀內容有部分是抄自伊先前之寫作,故系爭聲請狀不具原創性,非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又告訴人要伊幫忙修改、評論系爭聲請狀,足認告訴人有授權該篇文章給伊利用,依著作權法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公訴意旨固認系爭聲請狀乃被告偽刻告訴人「邵彥榮」之印章再蓋用於系爭聲請狀原稿所偽造,然據被告陳稱:當時因告訴人希望蓋章就好,但告訴人沒有帶印章,所以伊便先將系爭聲請狀原稿拿回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及該聲請狀為其依據。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74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定「刑事上訴駁回聲請狀補充理由」之真意係「聲請再審」,則聲請人提出聲請再審之日期似應以其第一次提出之「刑事上訴駁回聲請狀」之日期為準,而非以其第二次提出之「刑事上訴駁回聲請狀補充理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09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㈢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附表」(⊙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6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目空一切」等語,有該聲請狀在卷可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9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月6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如聲請狀序號14〜16訴案、光碟17同上109年10月22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如聲請狀序號16訴案18同上109年11月19日聲請人向市府總收發掛文之如聲請狀序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刑事聲請狀(二)」所載。二、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由被告先擬再議聲請狀草稿,③又未於再議屆滿前自行提出再議聲請狀等行為,則被告在主觀上已足以認為洪玉如有委託伊於再議期間屆滿前,提出上開再議聲請狀,亦屬合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20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本件聲請狀具狀人處聲請人並未簽名或蓋章,請補正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請用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並於該狀紙後另行裝訂檢附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19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十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十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十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9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始聲請狀」其上簽名與離婚協議書上之林長祿本人簽名大致相符,足見認定林長祿確實有對林詩唯提出本案聲請狀之意,然由肉眼觀之,即可判斷「原始聲請狀」與離婚協議書上之「林長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01 100年3月10日 40,000元 100年4月10日 本裁定即附件聲請狀送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該聲請狀上批示「函覆該狀紙係於聲再案結案前遞狀,已分由原承辦股參酌,不另再處理」等旨,惟又於同年月二十日在該聲請狀上批示「將原聲請狀送分案」等旨。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6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乙、實體事項:㈠系爭民事聲請狀所用之印章是否告訴人甲○○前所委託被告代刻之印章,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被告是否仍持有告訴人之印章,被告係於何時始交還告訴人該民事聲請狀所用之印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等語,經核對異議人所提系爭聲請狀內容及所附證物,異議人並未臚列其所指保管條原本及收據原本作為系爭聲請狀之證物,亦未於系爭聲請狀載明另提出保管條原本及收據原本,本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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