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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基於配合防疫,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須於本(110) 年度不 同期限內辦理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得於本年 12 月 31 日前辦理 完成即符合規定
配合防疫政策,對於本(109) 年度屆期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雇主 得於 109 年 12 月 31 日完成辦理即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之 1 規定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24 條規定,公告訓練單位辦理「 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及「缺氧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訓測驗,應 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測驗試場辦理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 條規定,公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職類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測驗方式 為技術士技能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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