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命中
因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修正刪除第 297-2 條第 2 項,勞職授字第 1 090201798 號公告失其授權依據,爰予停止適用,並自 111 年 8 月 14 日生效
事業單位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工,除應事前考量其健康及安全,予以 適當分配工作,並針對其工作環境、作業危害,加強其從事工作與預防災 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與健康保護措施外,並就其工作場所危害特 性,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相關規定,採取適當安全衛生防護設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7、324-4 條、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 5 條、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 6 點規定參照, 如大氣環境霾害嚴重,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可不出勤; 又停課但未停班,勞工可請家庭照顧假或事假或特別休假,以照顧家中學 童;另作業類型致加重霾害對人體健康影響者,應有降低影響之配套措施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公告「執行 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2 規定,公告「異常工作負荷促 發疾病預防指引」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公告「人因 性危害預防計畫指引」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