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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94 筆:名稱 1・條文 393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預覽 ↗
條文定位393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 條預覽 ↗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 條預覽 ↗
本規則為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最低標準。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 條預覽 ↗
本規則所稱特高壓,係指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高壓,係指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低壓,係指六百伏特以下之電壓。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 條預覽 ↗
本規則所稱離心機械,係指離心分離機、離心脫水機、離心鑄造機等之利用迴轉離心力將內裝物分離、脫水及鑄造者。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 條預覽 ↗
本規則所稱過負荷防止裝置,係指起重機中,為防止吊升物不致超越額定負荷之警報、自動停止裝置,不含一般之荷重計。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 條預覽 ↗
本規則所稱車輛機械,係指能以動力驅動且自行活動於非特定場所之車輛、車輛系營建機械、堆高機等。 前項所稱車輛系營建機械,係指推土機、平土機、鏟土機、碎物積裝機、刮…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 條預覽 ↗
本規則所稱軌道機械,係指於工作場所軌道上供載運勞工或貨物之藉動力驅動之車輛、動力車、捲揚機等一切裝置。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8 條預覽 ↗
本規則所稱手推車,係指藉人力行駛於工作場所,供搬運貨物之車輛。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9 條預覽 ↗
本規則所稱軌道手推車,係指藉人力行駛於工作場所之軌道,供搬運貨物之車輛。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 條預覽 ↗
(刪除)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 條預覽 ↗
本規則所稱爆炸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
一、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二、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 條預覽 ↗
本規則所稱著火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
一、金屬鋰、金屬鈉、金屬鉀。
二、黃磷、赤磷、硫化磷等。
三、賽璐珞類。
四、碳化鈣、磷化鈣。
五、鎂粉、鋁粉。
六、鎂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3 條預覽 ↗
本規則所稱易燃液體,指下列危險物:
一、乙醚、汽油、乙醛、環氧丙烷、二硫化碳及其他閃火點未滿攝氏零下三十度之物質。
二、正己烷、環氧乙烷、丙酮、苯、丁酮及其他閃…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4 條預覽 ↗
本規則所稱氧化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
一、氯酸鉀、氯酸鈉、氯酸銨及其他之氯酸鹽類。
二、過氯酸鉀、過氯酸鈉、過氯酸銨及其他之過氯酸鹽類。
三、過氧化鉀、過氧化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 條預覽 ↗
本規則所稱可燃性氣體,指下列危險物:
一、氫。
二、乙炔、乙烯。
三、甲烷、乙烷、丙烷、丁烷。
四、其他於一大氣壓下、攝氏十五度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6 條預覽 ↗
本規則所稱乙炔熔接裝置,係指由乙炔發生器、導管、吹管等所構成,使用乙炔(溶解性乙炔除外)及氧氣供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設備。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6 條之 1預覽 ↗
本規則所稱氧乙炔熔接裝置,指由乙炔及氧氣容器、導管、吹管等所構成,供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設備。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 條預覽 ↗
本規則所稱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係指由氣體集合裝置、安全器、壓力調整器、導管、吹管等所構成,使用可燃性氣體供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設備。 前項之氣體集合裝置,係指…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8 條預覽 ↗
本規則所稱高壓氣體,係指下列各款:
一、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9 條預覽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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