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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2 條

本規則所稱著火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 一、金屬鋰、金屬鈉、金屬鉀。 二、黃磷、赤磷、硫化磷等。 三、賽璐珞類。 四、碳化鈣、磷化鈣。 五、鎂粉、鋁粉。 六、鎂粉及鋁粉以外之金屬粉。 七、二亞硫磺酸鈉。 八、其他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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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條,著火性物質包括了金屬鋰、金屬鈉、金屬鉀、黃磷、赤磷、硫化磷等等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例如,根據調查報告中的數據,該物質是否屬於著火性物質,以及在製造或儲存過程中所需的安全措施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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