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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所稱著火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 一、金屬鋰、金屬鈉、金屬鉀。 二、黃磷、赤磷、硫化磷等。 三、賽璐珞類。 四、碳化鈣、磷化鈣。 五、鎂粉、鋁粉。 六、鎂粉及鋁粉以外之金屬粉。 七、二亞硫磺酸鈉。 八、其他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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