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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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爆炸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 一、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二、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 三、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過氧化有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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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規則所稱爆炸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 一、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二、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 三、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過氧化有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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