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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特高壓,係指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高壓,係指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低壓,係指六百伏特以下之電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條的釋義,根據此條款所規定的特高壓、高壓和低壓的電壓範圍,可以了解到在工作場所中所面對的電氣設備的電壓範圍的區別。相關的適用與認定可以參考台灣的電業法規章或相關文件。例如,可以參考台灣電業管理規則第九條中有關電壓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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