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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內政部警政署76.3.18.警署刑司字第六四一四號函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裁決罰鍰不繳納者,易處吊扣汽 車牌照、駕駛執照掣發「加重處分通知書」後,尚未掣開 「吊扣(銷)執行單」前,是否已具起算吊扣之效力,如 違規人檢具理由申請自願依原裁決繳罰鍰者,可否受理乙 案。
(66)台函民字第 02223 號
查行政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科處之罰鍰,因受處分人拒不繳納,而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所制作之移送書,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一七號及第二六九一號解釋,係屬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執行名義。本部六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五函民字第一○二三九號函記載移案機關移送執行時應備之文件,內列「處分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一項,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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