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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算,與利害關係人有無收受處分通知書無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抗字第15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系爭提存事件之受取權人,本諸利害關係人之法律上地位,固得對駁回處分通知書提出異議,但抗告人並未收受原審提存所處分通知書,自無時效認定之問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七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本件原處分包含被上訴人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九十投環局廢字第九○○一二六四九號處分通知書,及同日九十投環局廢字第九○○一二八八六號處分通知書兩部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1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由屏東監理站於79年6月14日以高監註駕字第004568號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註銷駕駛執照處分通知書(下稱本件註銷駕駛執照處分通知書)通知異議人註銷駕照之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010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24日收受被告92年(處分通知書誤載為93年)12月23日北縣永清字第9212416號處分通知書,此有經原告簽收之郵局掛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戊○○既係該提存事件利害關係人而非當事人,自無從收受送達處分通知書,如提出異議之法定期間自處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之翌日起算,無法自利害關係人知悉之日起算,則對利害關係人保護不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交抗字第34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受處分人抗告意旨略以:其本人並未收到上開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處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註銷駕駛執照之87-0321號處分通知書,該處分通知書係由大樓管理員簽收,因而被註銷駕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五)又異議人逾期未繳回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故於86年8月6日起遭監理機關逕行註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再行考領,此經前揭處分通知書上明確記載,且該處分通知書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為提存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為提存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為提存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為提存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為提存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為提存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為提存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6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為提存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為提存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為提存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為提存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為提存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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