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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3 則
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0403511420 號
發文 104.09.24
授益行政處分因違法經撤銷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受領給付,實務認為倘法規並未另賦與主管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命人民為給付,機關以函文通知人民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屬觀念通知;另行政執行署對法規是否賦予原處分機關前述之行政處分核定權,僅能形式審查,惟倘依移送執行資料明顯可知應由原處分機關依前述實務意見辦理,或義務人於聲明異議程序對原處分之核定有所爭議,甚或移送機關申請撤回執行者,分署得將該執行事件退請移送機關查明再依法處理
臺會調字第 0990001514 號
發文 99.07.22
公務員懲戒法第 3、4 條規定參照,主管長官據以發令通知公務員停止職務,係屬對於法律形成效果所為職權命令之事實通知,自無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行政處分生效時間規定之餘地,又審議程序進行中依職權所為暫時性處分,並非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固無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0條規定可言;而主管長官依通知以書面通知被付懲戒人停止職務,亦屬觀念通知,要無適用行之餘地
法律字第 0970031856 號
發文 98.04.20
行政機關所為之答覆,是否為重複處分或第二次裁決,應從外觀上審視其是否具備行政處分之形式,或是否有救濟途徑之教示方法,並參酌當事人所主張之事由及機關對外所表示之內容,綜合觀察認定之。查勞工保險局以限期繳納函請高雄市政府繳納勞保補助款,客觀上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有關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規定,非僅係觀念通知,得以之作為移送行政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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