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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或許可具有下列性質涉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動(以下簡稱相關活動)前,應先行通知主管機關: 一、於海床或底土鑽探、勘測、爆破、施工、拖曳、排放、傾…
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主管機關,應以書面為之。但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者,應於十日內補送書面資料。 前項通知,應依相關活動核准或許可內容,記載下列事項: 一、活…
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條之通知前,得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活動所涉水域之水下文化資產相關資訊。
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收受主管機關之復知意見書後,應參酌主管機關之意見修正相關活動之核准或許可內容。
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土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百十九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第 2 條預覽 ↗
依本法徵收之私有土地,於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次日起,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辦理土地使用情形之通知及公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作業,至原土地所有權人或…
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第 3 條預覽 ↗
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辦理之法令依據。 二、徵收計畫名稱。 三、核准徵收日期及文號。 四、公告徵收日期、文號及公告期間。 五、通知發價日期及…
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第 4 條預覽 ↗
需用土地人於補償費發給完竣次日起算,每屆滿一年之一個月前,應檢具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 一、通知清冊。 二、前條第七款及第八款文件。但土地使用情…
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第 5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於收受前條第一項文件後一個月內,辦理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並將辦理情形副知需用土地人。 前項通知及公告,應以附有送達證書之掛號郵件通知原…
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第 6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所需作業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處理,其經費結報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需用土地人依…
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第 7 條預覽 ↗
依本法徵收之私有土地,於本辦法施行前,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已辦理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者,於本辦法施行後,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及需用土地人應於前次通知及公告…
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結果通知書收費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結果通知書收費標準第 2 條預覽 ↗
申請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通知書應繳納查詢費用,每案依附表一收取查詢費。 前項費用之計算,以毗連土地為一案之方式計收。 原申請人於第一項通知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但有下列…
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結果通知書收費標準第 3 條預覽 ↗
繳費義務人依前條規定繳納費用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 3 條預覽 ↗
依本辦法辦理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稅目、課稅期間及公告案件範圍。 三、自公告日發生按納稅義務人、代徵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之效力。 四、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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