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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按關於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固非屬意思表示而為觀念通知,惟觀念通知之法律性質上為準法律行為,是以觀念通知之方式,仍有類推適用上開法文及判例之餘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預覽 ↗
關於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固非屬意思表示而為觀念通知,惟觀念通知之法律性質上為準法律行為,是以觀念通知之方式,仍有類推適用上開法文及判例之餘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預覽 ↗
關於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固非屬意思表示而為觀念通知,惟觀念通知之法律性質上為準法律行為,是以觀念通知之方式,仍有類推適用上開法文及判例之餘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0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原確定裁定卻僅以系爭書記官處分書已作成而認定系爭函為觀念通知,而未實質審認嗣後作成之系爭書記官處分書實為重覆處分,除有就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外,其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5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單一聲請案僅會有一次處分,其餘即為觀念通知,聲請人雖同時針對書記官處分及觀念通知提起異議,然基於訴訟經濟,本院應於同一訴訟案審理,無拆為二案之必要,迺本院未向聲請人闡明此一拆案之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簡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凱泰相對人楊小萍即楊宜靜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將聲請人寄發予相對人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觀念通知為公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凱泰相對人王信堯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觀念通知為公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二六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相對人所示無法同意備查,其後果為抗告人不得執行所報備之事項,焉得謂為意思通知或觀念通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8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相對人黃子豪即黃晧愷所為如附件所示之觀念通知,因相對人戶籍查無此址而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共2件、本院債權憑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債權讓與之通知,為讓與人或受讓人向債務人通知債權讓與事實之行為,屬於觀念通知之性質(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284號判例參照),其效力之發生,應類推適用同法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振原相對人殷沛穎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觀念通知為公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簡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凱泰相對人顏聰益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將聲請人寄發予相對人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觀念通知為公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債權讓與之通知,為讓與人或受讓人向債務人通知債權讓與事實之行為,屬於觀念通知之性質(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284號判例參照),其效力之發生,應類推適用同法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債務人即相對人黃緯婷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之觀念通知,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簡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鎮國相對人莊紀婷即莊琬婷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觀念通知為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簡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債務人即相對人陳英雄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之觀念通知,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簡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債權讓與之通知,為讓與人或受讓人向債務人通知債權讓與事實之行為,屬於觀念通知之性質(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284號判例參照),其效力之發生,應類推適用同法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簡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觀念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寶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啟信相對人曾盛能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觀念通知為公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劉依晨之戶籍址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之觀念通知,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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