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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勞動部公告「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1 項 第 1 款,調高全時工作本國勞工月薪資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2 千元 ,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4項執行疑義。
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4 項 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有關函詢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取得堆置場設置許可證後,在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前即進行設置及堆置行為,其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說明如下:(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除同條但書規定情形,與同法第39條及第29條對於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及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之提供,可免取得公民營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外,未經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即從事該廢棄物清除處理行為,均屬違法行為,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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