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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0403501650 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鐵路法第 65 條、行政罰法第 5、27 條規定參照,行為人購買鐵路車票加價出售行為,因鐵路法係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如仍在裁處期間內,逕依鐵路法規定裁處;又鐵路法修法前違法行為經依修正前鐵路法規定移送檢察署,但因法規修正除罪化,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案件,應適用修正後鐵路法規定裁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解釋令
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二十條規定「原住民自製之獵槍」,依據八十六年、九十年修正除罪化之理由,係乃基於原住民所自製之獵槍,係屬傳統習慣專供捕獵維生之生活工具,且其結構、性能及殺傷力,均遠不及制式獵槍。爰其認定基準如下:指原住民傳統習慣
(90)法律字第 046957 號
關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將原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刪除並予除罪化,惟修正前所查獲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公司是否仍應移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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